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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4号: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关键词 虚假疫情信息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参阅要点   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或者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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