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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曙光系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2000年5月14日赵曙光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二被告,二被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于2005年2月18日又以原购买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二原告。现因案外人赵曙光欠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致使二原告的权利得不到实现,造成其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无权处分该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被告未取得所有权使其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二原告,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的损失应为原平房被拆迁后置换的楼房价值,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楼房面积77.79平方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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