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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关东持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乙方处签名,加盖×××项目部公章,原告与被告张关东、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二被告对该借款具有共同清偿义务。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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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关东持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乙方处签名,加盖×××项目部公章,原告与被告张关东、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二被告对该借款具有共同清偿义务。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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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文彬诉被告吴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吴某后,被告吴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马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应视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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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在原告谢某处赊购车辆并与原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交付部分价款后,于当日为原告出具50,000元欠据,后原告将车辆实际交付给牛某某,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牛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价款。双方在《车辆买卖协议书》中约定欠款三个月内还清,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牛某某给付购车款人民币50,000元整,牛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中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被告不能在本次诉讼中以诉讼时效向原告提出抗辩;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系本案原、被告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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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孙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补充还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按照约定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王某某,王某某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与孙云某系夫妻关系,且在补充还款协议上签字,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虎林市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有效。王某要求的保全费127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的利率不高于法定标准,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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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案外人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又将该款借于被告周某某,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庭审中原告曹某某能够证明款项的来源、借款的经过,有被告周某某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曹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虽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曹某某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周某某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在起诉时法院工作人员已经送达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即被告已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给予被告还款的合理期限,现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7820元的诉讼请求,其计算数额不高于双方约定,该项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给付诉讼费267元的诉讼请求,系双方约定的意思自治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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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凤某向案外人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又将该款借于被告周某某,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庭审中原告曹凤某能够证明款项的来源、借款的经过,有被告周某某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曹凤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虽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曹凤某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周某某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在起诉时法院工作人员已经送达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即被告已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给予被告还款的合理期限,现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7820元的诉讼请求,其计算数额不高于双方约定,该项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给付诉讼费267元的诉讼请求,系双方约定的意思自治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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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军诉被告张梓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1月7日,被告张梓强与原告李海军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自愿将其在虎林镇东源村的56亩承包田以125000元转让给原告李海军,同时为原告李海军出具125000元借条,原告支付借款,被告未实际转让土地,双方实际形成以土地抵押举债之合意,故本院对李海军与张梓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张梓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以地抵押并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原告经张梓强同意后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张××,应当视为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张梓强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可另行向张××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张梓强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该笔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将10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5%)25000元计入本金,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原告现主张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在借条空白处签字捺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该借贷关系中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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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段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案中,段某某、高某某向朱某某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有二人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借款合同、借据、特别声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放弃对段海强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于朱某某要求段某某、高某某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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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成贵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人兰公安在原告孙成贵处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二被告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二人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约定月息1.5%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偿还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成贵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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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成、韩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韩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本金12万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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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辑民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李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在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张某某、李淑萍已办理离婚登记,故被告李淑萍不应对该欠款承担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00元,并自2015年1月23日按照本金33,600元,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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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军诉被告张梓林、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梓林、盖某某与原告李海军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自愿将其在虎林镇东源村的42亩承包田以125000元转让给原告李海军,同时为原告李海军出具125000元借条,原告支付借款,被告未实际转让土地,双方实际形成以土地抵押举债之合意,原告按二被告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张××,应当视为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故本院对李海军与张梓林、盖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予以确认,二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笔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将10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5%)25000元计入本金,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原告现主张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梓林、盖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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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赵家龙诉被告姜某、范景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范景全向张某借款,原告刘某某、赵家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刘某某、赵家龙替范景全偿还借款后,享有向范景全追偿的权利,被告姜某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系对该笔欠款的认可,应当与范景全共同偿还,故对于刘某某、赵家龙要求范景全、姜某给付替范景全偿还的借款13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赵家龙要求给付利息,但未提交双方关于约定支付利息的证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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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强与曹某、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顾某某为孙某某向原告梁志强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原告梁志强提交的借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梁志强与被告曹某、顾某某约定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双方成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系,在债务人未及时给付欠款的情况下,被告曹某、顾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如有一期还款违约就视为全部违约”,因债务人与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数额偿还借款,该行为已经表明不能如期给付借款,故梁志强关于要求曹某、顾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梁志强要求被告曹某、顾某某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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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尹某、张海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主要内容为:案外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张海军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经村委会同意后依法成立,案外人尹某取得该32.50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2014)虎执字第5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32.50亩土地,依据不足,应予中止。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原为被执行人张海军承包经营的32.50亩土地的执行。证明从2003年起至2010年期间被告张海军在原告处借款以及赊购化肥,共计欠款约200000元。因被告张海军无力偿还,双方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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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烽与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志强向原告闫烽借款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庭审中原告闫烽能够陈述款项的来源、借款的经过,并有原告闫烽提交的借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闫烽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虽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闫烽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侯志强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在起诉时法院工作人员已经送达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即被告已知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借款,给予被告还款的合理期限,故原告闫烽要求被告侯志强偿还借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闫烽借款本金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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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陈某等与栾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桂香与朱自懿、永信公司与朱自懿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审查合同效力,既要审查诉争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要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军、陈某称与被告栾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与崔桂香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作为借款担保使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并提交录音予以证实用以证明原告刘海军、陈某与崔桂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本院认为,刘海军、陈某提交的录音中有“孙志朋说我们以前还纠结签字不签字的问题,后期说不用签字你这手续都有。房子是我的了”的内容,且该录音中虽存在抵押、借款等内容,但并未确定用于抵押的房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崔桂香明确表示与原告刘海军、陈某系买卖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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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3年10月2日借条明确注明借款人为被告曲泓屹,并有曲泓屹个人的身份证信息,未注明借款用途。2012年12月2日两张收据虽盖有恒久公司赫阳分公司的公章,曲泓屹当时被认命为恒久公司虎林分公司经理,并不是恒久公司赫阳分公司经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恒久公司或其所属赫阳分公司授权曲泓屹从事恒远家园相关事宜。故曲泓屹虽为被告恒久公司虎林分公司经理,但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虎林分公司的职务行为,亦不能认定为被告恒久公司或赫阳分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故原告诉称实际用款人为恒久公司,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恒久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曲泓屹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830000元,原告李某某自认借款本金实际为700000元,借条中的830000元包含了十个月的利息130000元,因被告曲泓屹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曲泓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泓屹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被告曲泓屹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故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借款月利率的四倍给付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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