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