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由家庭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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