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