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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