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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罪)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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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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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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