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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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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运送“T”形铜质配件的职务便利窃取该配件的行为,系职务侵占,因其所侵占财物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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