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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