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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开滦蔚州地煤冀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请求上诉人赔偿各项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在原审和本案庭审中均认可,在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30日受到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因其自身的原因,没有营业执照,其用工行为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用工。按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作为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此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主要是其在原审庭审中申请的证人岳某、赵某乙出庭证明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这天没有到上诉人处上班,被上诉人并非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只是交通肇事,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事故。而岳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非同一班组,但负责按排被上诉人上班时间,对其上班、记工情况进行考勤。赵某乙陈述被上诉人虽归其管理,但对其在2013年3月30日没有上班的情况是岳某告诉的。对由上诉人保存,应该向法庭提交的原始记录职工上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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