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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史某甲,取得史某甲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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