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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史某甲,取得史某甲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