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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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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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