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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