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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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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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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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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邓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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