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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