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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