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人赵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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