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