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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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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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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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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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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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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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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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