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相关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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