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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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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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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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