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与王某某、莫某某,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对方,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谭某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医疗等费用,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与陆某某、王某某,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对方,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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