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石鼓区**溜冰场殴打刘某甲时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在场,但其未动手殴打对方,在刘某甲被带到**新天地后,其随后离开,晚上达到钢管厂附近时,帮助被告人沈某某拉扯殴打对方,其行为已经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是在被害人刘某甲被带到石鼓区**天地**号工作室后,其也来到**天地工作室,随后与沈某某看守刘某甲,并一起寻找肖某乙,衡阳市**厂附近发生打架斗殴时其和刘某甲一直坐在车内,未参与殴打行为,其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邓某乙、吴某乙、吴某丁之间的纠纷系劳务纠纷还是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采取睡在他人商店门口的方式,无故向胡某某索要2000元赔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鼓区***溜冰场殴打被害人刘某甲时,被不起诉人伍某甲不在现场,衡阳市**厂发生打架斗殴时,其只是在案现场,未参与殴打行为,其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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