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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