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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