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扈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4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3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刚过标准、能积极配合调查、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0.4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配合调查、酒精含量刚过醉酒标准、且系凌晨时段驾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该田酒驾时酒精度刚过立案标准,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且该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醉驾时的酒精含量刚过立案标准,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鲁树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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