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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该杨系残疾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