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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