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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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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补植复绿涉案林地,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不需要对平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蒙某市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处扣押的手锯一把、弯刀一把由该局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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