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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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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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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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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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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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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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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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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过错,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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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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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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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毛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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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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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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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蒙某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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