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5000元人民币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1部(OPPO牌智能手机)、汽车1辆(黑色海马7SUV汽车,车牌号:云******)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扣押的两部手机(黑色三星牌,串号354732081832578、354733081832576;黑色三星牌,串号358522085631662、358523085631660)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