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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事故发生后,法院已判令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付。彭某某又与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另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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