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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代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对代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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