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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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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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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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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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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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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树海)(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昌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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