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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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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不大、耕地种植条件已修复,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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