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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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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