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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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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涉案款15000元,随主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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