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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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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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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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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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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沈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沈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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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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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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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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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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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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