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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退回公安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