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蓝某某在案发时即将年满75周岁,年龄较大,在本案中,其猎捕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家的庄稼被啃食,与为了食用或出售以及其他目的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对于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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