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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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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国年)(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国年)(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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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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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开元)(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开元)(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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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骆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骆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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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已经补放鱼苗恢复其破坏的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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