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金 梅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