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补交全部抵扣税款,认罪认罚。为贯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系统学习“两会”精神的讲话中提到的“尽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讲话精神。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将为挽回国家损失暂扣的税款罚没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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