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根据其所提交票据、实际治疗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1、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798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及住院时间,给予其人民币1700元(50元/天×34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武某某诉称应认定其自首并减轻处罚,经查其并没有主动投案的事实,故上诉人武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崔改平、梁杰文、梁杰斌、梁杰燕诉称一审未支持其外购药费用以及营养费,经查,上诉人只提供了未记名的外购药票据,但未提供该外购药确实系应当用于治疗受害人病情所必需的相关证据,故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判已依法律规定对被害人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予以了确认,故上诉人再行请求支持营养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卫东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郝卫东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郝卫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郝卫东驾驶车辆肇事是在履行职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xx为实际车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xx的车辆登记在焦作方圆运业公司名下,焦作方圆运业公司收取管理费,系挂靠关系,焦作方圆运业公司负有管理监管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公司中站营销部与焦作方圆运业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但附带民事原告人裴xx、侯x、侯x、侯xx、王xx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缺乏刑事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农村人口,应按农村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住院6天后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医疗费58304.24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贴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国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陶某2、陶某3因被告人王某国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国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陶某2、陶某3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71645.9元、护理费9128元,误工费8297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合议庭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超载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冀D×××××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交强险120000元以后,按主次责任,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要求赔偿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但无证据证明其积极抢救伤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受害人郭某伤情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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