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白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上诉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标准每月3,800.00元的固定工资,因此应按该基数计算本人工资,原审法院以该基数计算工伤待遇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认为计算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基数过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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