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姚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⒊虐待案;⒋侵占案。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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