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塘山岭异地新造林15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建材厂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32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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