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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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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饶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饶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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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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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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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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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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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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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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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春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春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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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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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友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友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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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和)(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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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塘山岭异地新造林15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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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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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建材厂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32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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