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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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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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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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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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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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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冒充网贷平台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现为**中学高三在校学生,上班五天,非法所得500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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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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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0.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已取得谅解,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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